原告山东某园林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文化公司于2014年签订苗木购销合同,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一直未支付苗木采购款共计118万元。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及保全,被告在接到法院起诉状及传票后,积极与原告协商解决,双方签订调解协议,被告在支付苗木款后,原告提请撤诉。
该案之所以未进入开庭审理,双方妥善解决。本律师认为,一公司之间流动资金最重要,采取保全措施使公司的流动资金不能支出,影响公司发展;二被告未有支付合同款的证据,应诉与否意义不大。
通过该案,律师提醒诉讼涉及财产类的案件,一当事人一定要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防止对方转移资产;二当事人要做好证据准备工作配合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