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学莉律师亲办案例
拒不执行判决罪辩护词
来源:郭学莉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03
浏览量:2117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就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原判决对事实的基本情况未予以调查核实,依据此判决作为案件裁判依据,事实不准确

被告现在所居住的房屋是以宅基地为基础通过人口补贴换取的安置房,其本身的性质还是宅基地,并没有产权。在换取过程中,被告的宅基地是婚前的个人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九条的规定,婚前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宅基地置换楼房的价款应先从楼房价款中扣除,剩余部分再进行分割,但本案中在判决书中并没有体现该内容。

据被告人在二审上诉状提及的房屋置换方式,两套新楼房的价款为143581.4元,刘某某的宅基地价值为113970.5元,因此,刘某某个人财产占两套房产的价值为81.2%,民事判决书中将一套房产完全判给祝某某判决明显有失公允,难免加重被告人的情绪。

二、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拒不执行的故意

在侦查讯问笔录中,被告人多次供述其不腾房子的原因是因为祝某某着他的钱。可见被告人并没有故意不去履行判决,只是因为祝某某没有把刘某某的个人财产及时给付刘某某,刘某某只能通过该手段得到其自身的钱财,其在主观上只是为维护自身的权益,没有拒不执行的故意。

三、被告人客观上并没有出现的谩骂、用身体阻挡执行人员的行为

2015年4月13日玄某某在询问时说2014年5月8日强制执行时刘某某采用用身体堵门口,拉扯我及我的同事及谩骂我们执法人员等手段,阻扰我们强制执行工作,但从侦查机关提交的视频资料中并没有看到刘某某在其中谩骂执法人员,一直在强调要讲理,针对的一直是前妻祝某某,并没有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关的谩骂。在侦查机关提供的另一个视频中显示的只是问被告搬不搬房子,被告人对此进行回答。

2015年4月20日16时-17时30分讯问祝某某过程当中,2014年5月8日强制执行时说刘某某的嫂子还用右手打了我左脸一巴掌,但从侦查机关提供的视频中看,并没有用右手打她的脸。通过其视频内容显示,被告客观上并没有阻挡行为,也没有对其前妻进行其他过激的行为。邻居或者亲朋对其执行机关一直是说讲理,并没有出现严重的行为。

四、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也不大,身体状况也不好

第一,阅览该案件,被告人从内心深处并不想要阻止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并且在某某人民法院出具的解除拘留决定书中,有承认并改正错误的内容(详见刑事侦查卷宗贰卷71页),可见刘某某有悔罪表现。

第二,某某所出具的建议停止拘留通知书中勾画第二项(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与第三项(生活不能自理)(详见详见刑事侦查卷宗贰卷60页),充分证明被告人因身体状况不适宜拘留,因此更不适宜羁押。

第三,被告人犯该罪名实数无奈,主观上,客观上并没有故意的意图及故意的行为,是自身维权不当导致的结果,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也不大。另外,罪名本身所判处的法定年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因此建议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一个案件的判决效果要看情理、法理的相互结合,该案件是一起离婚纠纷引起的财产分割的矛盾,本身不是性质恶劣的案件,判决是冰冷的,与真实的情况会有偏差,不然不会出现在执行过程当中有邻居、有亲戚不断的替被告人说话,辩护人请求法院在查明真实情况的基础上,酌情做出判决。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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