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保平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某委托,指派我作为郑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刘某某的代理人,代理人就该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属于离婚的法定情形
第一,被告虽然是在原告辱骂之下离家,属于夫妻偶尔的争吵,离家之后双方并未就此中断联系,孩子是双方的纽带,夫妻还会经常见面,不属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第二,原告与被告婚后有两个女儿,现在是未成年,大女儿上高中,小女儿上小学,都需要父母的照顾,夫妻离婚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综上所述,夫妻感情未达到确以破裂的情形,同时从有利于未成年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应该驳回原告的请求。
此致
某某某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年 月 日